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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2-09-20

豫人社专技〔2012〕5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推进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顺利开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

    为积极适应中原经济区建设需要,加快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步伐,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创新能力,全面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河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人才规划纲要)、《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专技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继续教育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加强继续教育工作,培养高素质、创新创业能力强的专业技术人员,是中原经济区建设和我省经济发展转型升级的迫切需要。当前,我省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能力和人才综合竞争力与发达省市相比有较大差距,特别是高层次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匮乏、重点领域急需人才紧缺,难以适应中原经济区建设和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

    今后一定时期,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各地、各部门及各单位应当站在中原经济区建设大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清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继续教育工作纳入本地、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人才发展战略统筹安排,纳入各行业人才专项规划和重大人才专项工程同步实施,调动各方力量,汇聚优势资源,采取有效措施,统筹推进继续教育工作深入开展。

    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统筹、重在为民”要求,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为重点,以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为抓手,有计划、分领域、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大规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为中原崛起、河南振兴提供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二)基本目标

    健全三个体系。健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业务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用人单位和施教机构为实施主体、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工作体系;健全继续工程教育协会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培训资源得以优化集约、继续教育市场机制有效调控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健全法规制度完善、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培养培训依法开展的继续教育工作制度体系。

    构建继续教育内容框架。根据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能力的需要,形成以培育科学精神、良好职业道德、法律素质和自主创新、科研成果转化能力为主干的必修科目及教材。各行业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其中,涉及公共安全的行业、单位要强化公共危机应急处理技术的普及教育,形成公需必修科目和专业必修科目相互配套的教材体系。

    建设一支规模大、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整合现有培训资源,通过继续教育培训,使专业技术人员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和法律素质得到明显提升,知识结构得到优化,业务能力尤其是自主创新能力、科研成果转化能力明显增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综合素质大幅度提高。

    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及要求

   (一)全面平等实施继续教育。接受继续教育是《条例》赋予每个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继续教育项目和继续教育公共资源,要面向社会各类经济组织、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平等开放。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学科综合、科研项目和人才汇聚等方面的优势,大力发展现代远程教育,形成开放式继续教育网络,为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提高素质和能力提供高质量的继续教育服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各行业领域实际,制定继续教育行业专项推进计划,完善政策支持具体措施,在推进企事业单位继续教育的同时,加强对非公经济组织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针对非公经济组织继续教育积极性不高、信息不畅等问题,积极提供政策、项目和信息等服务,逐步建立适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身特点的继续教育模式,促进继续教育工作协调发展。

   (二)充实继续教育培训内容。继续教育的内容分为专业科目培训和公需科目培训。专业科目培训是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主要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施教机构和用人单位具体实施。专业科目培训要立足科技前沿,体现专业发展趋势,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断更新充实培训内容。公需科目学习是专业技术人才拓展知识、开阔视野、启发思维的重要途径,公需科目培训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特点和要求,适时设立具有行业特色和形势需要的公需科目培训项目,统一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关培训机构的优势,发挥好协调指导作用,制订、完善培训科目和教材体系,适时发布公需及专业科目学习指南,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服务。

   (三)拓展继续教育培训形式。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着眼形势发展,按照不同项目、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的特点,采取有组织教育和自主学习相互补充灵活多样的继续教育培训形式。可综合运用集中培训、自修、学历教育、案例教学、学术研讨、技术考察、咨询服务,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参加援藏、援疆、援外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开展支教、支农、支医、挂职、科技特派员、扶贫开发、专家下基层服务等活动,出国(境)培训、考察、研修以及通过公众传播媒体和互联网接受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量身合体的继续教育服务。各部门、各单位应为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时间和便利条件。

   (四)落实继续教育培训时间。按照《条例》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86学时(64小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26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74学时(56小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52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22学时。在继续教育年度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实行学分制的行业部门,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五)创新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围绕《人才规划纲要》和《专技规划》确定的重大人才培养工程,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继续教育,造就一批各行业领军人才,形成优秀创新团队。各地、各部门结合各自优势和行业发展需要,积极推出一批继续教育示范工程,开发一批示范性继续教育项目,打造一批示范性继续教育品牌课程,带动施教机构和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继续教育活动蓬勃开展。

   (六)完善继续教育政策措施。将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职称评聘的必备条件和岗位聘任(聘用)、工作考核、职业注册、申请各种奖项等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地、各部门在积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制定鼓励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配套政策措施,促进继续教育培训时间、内容及质量的落实。对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和在实际工作中运用继续教育获取的知识、技能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表彰。

    四、健全和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服务体系

   (一)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等现有施教机构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分期建立一批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各地和行业主管部门也要根据当地实际和行业专业特色设立一批继续教育基地,逐步形成布局合理、门类齐全、优势互补、设施完备、师资雄厚、管理科学的继续教育基地体系,推进培训项目、专家师资、教材资源、数据库研发、施教机构和研究课题建设。 

   (二)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师资轮训,着力提高教师整体素质。各地、各部门、各施教机构要结合自身实际,整合现有师资力量,充分利用各种培训形式,加快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专职教师的知识更新,逐步建立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高素质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师资库,逐步建立全省继续教育师资资源共享服务平台。

   (三)继续教育管理工作者队伍建设。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继续教育管理工作者队伍建设,以继续教育政策法规、专业基础理论、培训管理实务、人文素养等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广泛开展管理工作者培训活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适时组织继续教育管理工作者培训,各地、各部门也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管理工作者培训培养力度,以提高管理工作者素质和能力。

   (四)继续教育教材体系建设。紧跟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前沿,紧密结合科研、生产实际和工作岗位需求,增强继续教育教材的先进性、应用性和针对性,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编写和筛选一批继续教育优秀教材,加快实现教材更新。

   (五)继续教育信息网络建设。加紧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建设,完善管理办法,逐步实现全省继续教育网络化管理。充分发挥各地、各行业现有培训教育网络的作用,整合网络学习资源,逐步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在线学习平台,实现全省继续教育网络相互贯通、相互关联。集成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培训课件,开展网上培训,实现优秀课件资源共享。

    五、逐步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工作制度

   (一)完善继续教育证书登记验证制度。制定《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发放、管理,进一步规范继续教育登记验证工作,做好继续教育登记验证工作与职称评聘、岗位聘任(聘用)、职业注册、工作考核、申请各类奖项等人事管理工作的政策衔接,逐步完善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制度,实现规范化、网络化管理。

   (二)实行继续教育评估统计制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教育的年度计划、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学习内容、学习效果等实施评估;对继续教育人数、时间、内容、办班种类、形式和经费等基本情况实行年报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随机统计和抽样统计,并将评估和统计工作情况予以通报。

   (三)完善继续教育经费保障制度。按照《条例》规定,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继续教育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继续教育工作正常开展,重点要保证本地区急需紧缺人才和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培养培训经费的投入。企事业单位按规定比例提取职工培训费,保证本单位开展继续教育支出。各级政府可按培训人次和培训效果实行以奖代补。开展继续教育培训需要收取相关费用,要按照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公布的标准执行。

    六、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一)进一步明确责任。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类实施和坚持以部门、行业、企事业单位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综合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企事业单位有专职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抓落实的工作组织体系。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制订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评估各地、各部门的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全省继续教育的理论研究、经验交流、表彰先进等活动;负责全省高级研修班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认定公布和管理工作;负责确定全省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的设置;负责全省继续教育工作管理者队伍的培训工作;负责全省继续教育证书的统一管理和发放工作等。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制订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宣传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继续教育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协调督促和检查评估本辖区的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推荐和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的认定公布和管理工作;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负责全市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对本辖区继续教育工作进行年度统计和总结等。

    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人事(继续教育)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专业科目的管理工作;负责制订本系统、本行业的继续教育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专业课目设置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推荐和本系统、本行业内继续教育基地资格的认定和评估工作;负责本行业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负责本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和发放工作;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年度统计和总结等。

    各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做好继续教育政策的宣传落实工作;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积极为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负责组织、登记和检查考核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上报有关统计资料。

    非公经济组织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由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河南省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积极配合抓好继续教育政策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充分发挥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企业、院校、科研单位、专业学会在继续教育方面的横向联合;加强继续教育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研究;对继续教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对继续教育机构建立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继续教育机构的信用情况。要求继续教育机构如实向社会公告其培训科目、培训教师、培训地点、收费项目和标准及设施等情况,营造良好的继续教育秩序。尤其对继续教育活动中乱办班、乱收费,或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专业技术人员和单位负担的行为,会同相关部门加大查处力度,保障继续教育工作健康持续推进。

    (三)抓好贯彻落实。加强继续教育工作,必须与人才规划、人才工程、人才政策相配套。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省直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行业的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确保落实,使继续教育工作成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用人单位的应尽之责、当务之急,使参加继续教育成为所有专业技术人员的自觉行为。   

二○一二年九月十一日